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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6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镇**街**委**组,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鄂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教育局门前路段时,被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 ,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周某某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5毫克/lOO毫升。后执勤民警将周某某带至随州市中心医院文帝院区组织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并密封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某某身份信息表和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查报告单、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照片;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 

2020年6日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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