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乡**村委会**号,住娄底市娄星区**街**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0时30许,被告人周某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小车,途经娄底城区氐星路与湘阳街交叉路口地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查获。周某某在现场拒绝呼气时酒精检测仪检测,后民警依法带其到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73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11月4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38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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