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县**镇**路,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19时59分,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号面包车,沿湘潭县潭花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湘潭县河口镇新老潭花线的交叉路口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论为249毫克/100毫升。2019年3月21日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潭惠景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132号:被鉴定人周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257.6mg/d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道平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732****;1507320****(其妻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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