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镇**村党总支委员、村主任,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后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于2015年8月9日、2018年3月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罚款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二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343国道56公里900米处时,撞到道路中间的道路标识,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后被巡逻民警发现。巡逻民警在对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时,周某某拒绝配合,后被带至灵璧县**镇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19毫克/100毫升,其驾驶时已达醉酒状态。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 ,无驾驶资格,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二次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解为见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