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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3时许,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红色福田三轮摩托车,沿拉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隆乡五十户村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52.9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642号”检验报告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05.1mg/100ml,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民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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