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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病不予收押于同年5月2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无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甘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凉州区**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幼儿园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非机动车道左转弯驶入机动车道行驶的贺某某(饮酒驾驶)驾驶的“奥伦特”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周某某、被害人贺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6.06mg/100ml,从送检的贺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 ,含量为59.64mg/100ml。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贺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案发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贺某某饮酒驾驶的行为给予行政罚款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材料;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无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民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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