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靖远县**镇**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路**号,现住靖远县**镇**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东风牌洒水车沿靖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县道X331线28KM+600M路段(靖远县**镇**村**商行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2873****;
2.案卷两册;
3.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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