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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周宁县**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闽******三铃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周宁县狮城镇云山名城地下停车场出发,沿河滨西路、凤桥路往该镇下炉村方向行驶,途经河滨西路与凤桥路交叉口被周宁县公安局设卡抓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3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俊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周宁县**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0602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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