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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将乐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自将乐县古镛镇龙岩牛系列小吃店出发往古镛镇文曲村方向行驶,途经日照东门红绿灯后行至古镛镇皇庭KTV前方路段时,碰撞到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赣******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尾部,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部份受损。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周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0.8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让群众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萍

检察官助理:代杨洁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将乐县**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315939****。

2.移送全案案卷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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