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龙门滩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C*****小轿车在德化县龙浔镇宝美街花田小酒馆公共收费停车场刮到杨某某停放在停车位的闽E*****小轿车,后又行驶至停车场的入口处,因升降杆无法自动升起,遂下车手掰升降杆,又与人发生纠纷,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69.72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侦破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陈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陈南军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