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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地承包商,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镇**组**号**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街道**工业园**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凤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通源街虎都路段出发,行驶到浔美工业区浔丰路百味基门口处稍事休息,后又驾驶该车出发沿324国道行驶拐进万虹公路,行驶至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万虹公路火车桥下(红星美凯龙路口)辅道时,发现前方警察设卡检查,被告人周某某为逃避检查驾驶车辆向后倒车撞到后方执勤警车后被抓获。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96.11mg/100ml。

被告人周凤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被撞执勤警车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书等;被告人周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检查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石柱县**镇**组**号**号,联系电话15923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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