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楼乡**村**号,住福建省浦城县**弄。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8月26日被浦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家中吃晚饭,期间饮用了一碗(大约五两)自家酿的米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兴华路驶入兴华北路准备到工业园区工厂里上班,17时55分许,行经兴华北路岭背路段时遇对向季某某驾驶正在掉头的闽******小型轿车时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上述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出警民警经对现场等待的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遂将周某某带至浦城县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所送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1.6mg/100ml。
2020年10月27日,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季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益宏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