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5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往秀屿方向行驶,途经荔城区黄石镇重兴南街交警三中队门口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8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又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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