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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绥滨县**乡**村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乡**村一组,现住址绥滨县绥滨镇**家园**号楼**单元**室。   

行政处罚(有/无)

  无

刑事处罚(有/无)

 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0时39分,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黑D**2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建设路至振兴大街西行,途径三校红绿灯处左转行驶到文化街,然后右转沿着文化街继续向西行驶,在富强路口右转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强路与振兴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 董雪峰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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