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绥滨县**乡**村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乡**村一组,现住址绥滨县绥滨镇**家园**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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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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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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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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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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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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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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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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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0时39分,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黑D**2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建设路至振兴大街西行,途径三校红绿灯处左转行驶到文化街,然后右转沿着文化街继续向西行驶,在富强路口右转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强路与振兴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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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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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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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董雪峰 2020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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