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8********,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肄业,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川CC****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日23时37分,当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西山路露水湾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04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69.4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③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④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⑤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缪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自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检测报告书;
五、检查笔录;
六、视听资料:抽血视频、执法记录仪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琳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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