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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现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于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1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县兴原路北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兴镇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59.48/100ml。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

4书证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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