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现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于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1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县兴原路北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兴镇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59.48/100ml。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
4书证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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