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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A****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灞柳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工地附近弯道时,与对向车道庆某某驾驶的陕A****E小型轿车相撞,后陕A****E号车失控又与同向张某某驾驶的陕A****S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2.46mg/100ml。经事故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庆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驾照信息、机动车查询结果、违法记录查询、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庆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军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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