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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贵A****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高新路口往新创路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新添大道乌当二中路口时,由靠中间隔离的车道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贵A****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两车相撞后,摩托车向右倾斜,又与行驶在道路中间的车辆贵C****5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验,被告人周某某酒精含量为236.1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提取、封装照片、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鉴定意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侦查情况的说明;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429号检验报告;

4.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周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思彤

                              检察官助理 吴  双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0086****

2.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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