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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79********,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D****9号的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湘江大道经泰民路往镇隆场方向行驶至泰民路停车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6mg/100m1。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3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2.书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红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98566****。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量刑建议书叁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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