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蒙DC****号小型轿车,沿天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义路与热北街交叉路口向西右转弯时, 超过规定时速并驶入逆向车道,与由李某甲驾驶载着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沿热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地点停车等待红灯的蒙D6****号小型客车相撞,发生致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24.lmg/100m1,属于醉酒。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事故责任认定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对方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辉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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