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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吃饭时饮酒。14时40分许 ,周某某驾驶自己的赣A****2号黑色大众小型轿车沿中山大道右转进入进贤大道,再沿进贤大道往南昌方向行驶。行至新汽车站门口路段时与同向受害人胡某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赣A****1号白色哈佛汽车发生两次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碰撞后,周某某驾驶车辆继续行驶。14时45分许,赣A****2号车行驶至潘李路口,与对向驶来正左转进入潘李路的受害人万某某驾驶的赣A****9号黑色奥迪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第二次事故发生后,万某某报警,周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周某某、万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74.34mg/100ml。案发后,周某某与万某某、胡某某分别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已赔偿万某某人民币三万元、赔偿胡某某人民币一万元,万某某、胡某某均对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受害人万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两次交通事故,一次负全部责任、一次负同等责任,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74.3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辉辉

检察官助理:杨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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