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县**镇**村**号,务工。2007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0年8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汇处东侧50米处时,与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武某某驾驶的冀E9****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案发时周某某静脉血中的酒精含量为224.79mg/100ml,周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武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制件、驾驶证复制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制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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