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3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路**路***(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时2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在郑州市二七区沿陇海高架桥由东向西行驶至一马路上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 2、受案及到案经过、车辆行驶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剑
助理检察员:朱 凡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