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郯城县沂河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李庄镇李庄一村路段时,与对行行驶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周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10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儒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