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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号附**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3时许,周某某在朋友李某某家中吃午饭并喝了大约8两白酒。20时许,周某某等人在重庆市万州区移民广场吃完晚饭后,周某某驾驶渝A7****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往观音岩金科观天下小区方向行驶,其行驶至王牌路红花市场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万州区中医院北山院部,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1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鉴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宁

检察官助理 周颖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万州区**小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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