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74号
被告人周某某,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渝AC****的小客车在重庆市北碚区丰和路和丰家园门路段起步后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渝B****警号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周某某在现场等待,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后在北碚盈田医院抽取了周某某的静脉血。归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76.1mg/100ml。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周某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抽血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1973号等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行驶路线图及指认照片;
6.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周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婷婷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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