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园**号(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渝D7****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消防队对面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牌照为渝AA****的小型客车接触。小客车驾驶员报警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接警后赶来的公安民警捉获。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2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1. 鉴定意见等;
1. 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园**号家中(电话号码158260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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