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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2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企业负责人,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J****的小型汽车从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厨界大饭店出发,沿余松路、内环快速路,往两江新区人和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两江新区内环快速人和下道出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渝D5****小型汽车发生追尾,致两车受损。后周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11.0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周某某已赔偿王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2019年9月26日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立功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6.查获经过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景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742****。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3.本案卷宗2册、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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