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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6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号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129日晚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其朋友黄某某等人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河鲜舫餐馆吃饭,席间周某某饮酒。当晚203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渝A*****小型客车从河鲜舫餐馆出发,沿滨河大道往秋实又一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滨河大道高铁路段时,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綦江区中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后送检,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3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驾驶证移交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抽血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小平

检察官助理 李莎莎

                20203月31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巴南区****号附****-**,联系电话1330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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