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住址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G****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杨某某等人从重庆市长寿区古镇往美丽泽京方向行驶,行驶至桃源西三路京泽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3mg/100ml。民警带其到长寿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后封存送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1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抽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32.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璟璟
检察官助理 刘 谦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898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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