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在四川省南部县碑院镇**村**组**号,系银川市**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敬德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苑西巷交叉路口向南50米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血醇检验鉴定报告;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清清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620****。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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