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住锡林浩特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锡林浩特市公安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周某某的乙醇含量为,98.80mg/100ml。随后将其带到锡盟医院急诊室抽取血样,之后口头传唤当事人至锡林浩特市公安交管大队。
经锡林郭勒盟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锡)公(司)鉴(理化)字【2018】0674号鉴定文书证实: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锡)公(司)鉴(理化)字【2018】0674号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获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利悍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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