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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15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浙江省长兴县****-**-**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E3****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浙水阳光北区路段,与道路中间的花坛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湖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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