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阳泉市城区**路**小区**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阳泉市开发区大连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山公园路段时,与头西尾东停放的由杨某某驾驶的晋C****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相撞肇事,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现场处置时,发现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并抽取血液,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86.7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无牌号常某某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晔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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