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4区**号楼**号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蒙E*****夏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那吉镇阿伦大街荣府华庭小区北门处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3月23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7mg/100ml。周某某持有C1型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案件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 王重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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