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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7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陕A****8的小型轿车,沿滦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滦东路2G210十字处,适逢交警长安大队民警在此执勤。发现周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西公交鉴毒字【2016】(W)第2232号鉴定结果,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2.5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检验报告;5.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6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于西安市看守所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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