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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村**号,现住城阳区**路**号楼**单元***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轿车在城阳区**路上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验,在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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