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顺昌县批发一街往顺昌县天天花园方向行驶,行驶到顺昌县天天花园门口(南北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红娜
2020年7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顺昌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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