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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威尔斯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黑河市市区内沿兴林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兴林街与桦林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郝某某驾驶黑A****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6.5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郝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侦查,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威尔斯牌电动三轮摩托车、郝某某驾驶的黑A****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周某某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黑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郝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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