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二部刑诉〔2020〕1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系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奉贤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3日、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奉贤区**路**路**处,与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皖******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车损。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67mg/ml。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并向处警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上述时间、地点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证人徐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血样内乙醇浓度为1.67mg/ml。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增值税发票等,证实皖******的车辆物损情况。
5.收条,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
6.驾驶证信息、工作情况,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
7.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证实涉案车辆系登记在册的机动车。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110事件单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周某某到案的经过及其具有自首情节。
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主体身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检察官助理蒋丽霞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26513****。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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