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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自东向西行驶至丰津公路丰润区石各庄镇四户村街里时,将电动三轮车停至路边,后被同向行驶的焦某某驾驶的冀B2****号轿车追尾。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7.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凌然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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