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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云南省个旧市人,身份证号码532501198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22时许,酒后无证驾驶云GV****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鸡个一级公路2公里300米处时,被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0.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配合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力

检察官助理:王庆宜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联系电话:1831401****;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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