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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监狱特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市场**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云县**城往**桥方向行驶。0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国道(**延长线**桥头路段)处时,碰撞到李某甲停放的云******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伤人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受伤后,请求阿某某帮其报警至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配合120急救车将周某某送往云县人民医院医治时,发现其有饮酒驾车嫌疑,随即对其体内血样进行提取。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8.72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周某某与李某甲达成和解。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当事人血样登记表;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受伤后请求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乔邦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5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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