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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9********,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社区**酒店旁。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娱乐期间饮用了啤酒,同日23时30分许其驾驶一辆号牌为云H8****的黑色本田越野车途经富宁县城区迎宾路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器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88毫克/100毫升。为进一步确定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将周某某带至富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实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H8****的黑色本田越野车,行至富宁县城区迎宾路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接受执勤民警检查,经民警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富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富宁县公安局经审查后于2020年1月7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经查询,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周某某在酒吧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H8****的黑色本田越野车上道路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后接受呼气检测和抽血送检的事实。3.鉴定意见:证实案发后从周某某身上提取的血液经检测,乙醇含量为195.96mg/100ml。4.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号牌为云H8****的黑色本田越野车2019年12月25日23时42分许在交警大队门口路段被交警查获,进而接受呼气、抽血、取样封存的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秋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518762****

2.案卷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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