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5********,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云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远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开远市**路段时,因怀疑在路上步行的杨某甲等人要抢自己的摩托车,与杨某甲等人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俊秀
检察官助理:肖珊珊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08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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