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9月6日,身份证号码5325261987********,傣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白色三菱牌越野车,从竹园镇土桥村委会某某村“马勇饭店”行驶至某某村村尾时将车辆开进路边的排水沟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3.21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98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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