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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慧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福慧路与宝达路交叉路口处时,与行驶的教练车上的人员发生争执,后周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并主动报警称自己酒驾,被告人周某某在昌宁县人民医院被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6.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杨继蕊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8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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