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7********,汉族,专科文化,昭阳区**局**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6日,周某某酒后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20时54分许,当车行驶至**路**社路段处时,该车正前位置与在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云C*****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后云C*****号小型轿车前部位置又与在路上作业的李某乙驾驶的云C*****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右侧尾部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9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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