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4********,傣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镇**组。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景谷县**镇**往**镇农贸市场方向行驶,23时10分许,行驶至景谷县**路2公里200米时,与被害人郑某某换驾驶车牌号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某)相撞后又与违规停放在路边云******、云******和云******号小型汽车相碰撞,造成郑某某和李某某受伤,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1.09mg/100ml血。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6.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1.09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杨云辉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镇**组。
2.案件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_。
3.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附带民事起诉状各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