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70********,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屏边县**乡**村**号,现住蒙自市**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二轮摩托车载苏某某沿蒙自市南湖西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日21时53分行驶至**路**号门前路段时,周某某所驾车辆失控后驶离有效路面,撞上南湖西路东侧的树木,造成周某某、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苏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8.54mg/100mL。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自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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